为督促建设单位重视房屋质量,拓宽公众参与渠道,实现质量管理关口前移,确保交付使用的房屋具备居住使用安全和正常使用功能,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近日,北京市住建委发布了《关于对新建住宅交付使用前实施房屋质量查验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
为督促建设单位重视房屋质量,拓宽公众参与渠道,实现质量管理关口前移,确保交付使用的房屋具备居住使用安全和正常使用功能,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近日,北京市住建委发布了《关于对新建住宅交付使用前实施房屋质量查验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
按照《通知》规定,本市新建住宅,包括商品住房,回迁房以及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定向安置住房、自住型商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等政策性住房等,在施行之日房屋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合格且未交付使用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购房人依据国家和本市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施工图设计文件等对房屋施工质量进行查验。
根据《通知》,房屋进行查验必须具备两个条件,即已完成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且分户验收合格,有经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签章确认的《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已完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且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合格,有经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签章确认的《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
房屋具备查验条件后,建设单位应当在查验7日前书面通知购房人进行查验的日期、地点及应当携带的证件拉萨癫症状军海砺攻勊、文件等事项。查验过程中,购房人应当依据国家和本市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施工图设计文件、合同等对房屋施工质量进行查验;因故不能亲自到场查验的,可出具书面授权文件,授权他人或者其他组织办理,建设单位应当配合进行查验。
关于查验时间,《通知》明确建设单位与购房人可以进行约定。双方有约定的,购房人应当在约定的查验时间内查验完毕;双方没有约定的,购房人应当自查验之日起7日内查验完毕,并与建设单位就查验结果进行书面确认。购房人逾期未进行查验的,由建设单位进行书面记录。
在购房人查验出房屋施工质量问题时,《通知》明确了相关的解决渠道:对房屋查验中发现质量问题的,按照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处理方式进行处理;对房屋质量查验中发现违反强制性标准质量问题的,购房人可以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对房屋交付使用后发现质量问题的,《通知》明确按照国家和本市工程质量保修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定以及合同约定进行处理。
为保障相关规定有效落地,《通知》明确市和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对建设单位违反本通知规定的,责令改正,并进行吴忠盐池县小儿癫痫专科医院记分处固原泾源县癫痫哪里治很好理,纳入市场行为评价系统。对房屋质量查验中发现违反强制性标准质量问题的,购房人可以向建设西安癫痫病医院哪家好行政主管部门投诉,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情节严重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限制该建设单位企业资质升级、相关项目的网上签约或参加政策性住房项目建设。同时,考虑到各区实际情况和管理需要,明确各区可依据《通知》制定具体实施细则。